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改善学校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条件,稳定学校服务保障部门用工队伍,强化校园环境和安全管理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宿舍是指签有正式劳务合同(或协议),用于学校服务保障部门务工人员的床位或房间。
第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的产权归学校所有,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由学校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。
第二章 租住程序
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所聘单位审核同意,附上劳务合同(或协议)复印件,交学校后勤管理处审批后,办理入住相关手续。申请夫妻单间房者,夫妻双方都应是受聘于学校的务工人员。
第五条 租住人办理入住手续时需交纳住房保证金300元,租住期满退还宿舍时,如无设施损坏和欠费,原额退还(不计利息)。
第三章 租期和租金
第六条 租期,与租住人签订劳务合同(或协议)的聘用期限相同。聘用期内离职或终止聘用,学校后勤管理处即解除租住合同,收回宿舍。
第七条 租金参照学校所在地区的住房租赁市场价格优惠计收,如市场价格变化则作相应调整。2014年度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为16元。水电费按照实际用量计算收取。
第四章 宿舍管理
第八条 凡租住宿舍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与学校后勤管理处签订租住合同,并严格履行租住合同约定。
第九条 租住宿舍的外来务工人员,应当按租住合同规定期限如数交纳租金和水、电等费用,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费用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,追究其违约责任,按合同规定加收所欠费用,解除租住合同,收回宿舍。
第十条 租住人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,宿舍内的家具、电器等设施由租住人负责使用和保管,如有损坏或丢失须按原价赔偿。
第十一条 租金交财务处设专项账户管理。所交租金用于宿舍管理费、维修维护费等。
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后勤管理处立即解除租住合同
1、 提供材料不实或伪造材料的;
2、 擅自将住房(床位)调换、转让或租借他人的;
3、 合同期内离职或终止聘用的;
4、 在租住宿舍从事涉黄、赌、毒等违法行为的;
5、 依照租住合同应当解除的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颁布实施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