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林业大学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

/文字/摄影/审核来源:后勤管理处发布时间:2014-10-17浏览次数:270


第一章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改善学校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条件,稳定学校服务保障部门用工队伍,强化校园环境和安全管理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外来务工人员宿舍是指签有正式劳务合同(或协议),用于学校服务保障部门务工人员的床位或房间。

第三条  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的产权归学校所有,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由学校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。

第二章  租住程序

第四条  外来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所聘单位审核同意,附上劳务合同(或协议)复印件,交学校后勤管理处审批后,办理入住相关手续。申请夫妻单间房者,夫妻双方都应是受聘于学校的务工人员。       

第五条  租住人办理入住手续时需交纳住房保证金300元,租住期满退还宿舍时,如无设施损坏和欠费,原额退还(不计利息)。

第三章  租期和租金

第六条  租期,与租住人签订劳务合同(或协议)的聘用期限相同。聘用期内离职或终止聘用,学校后勤管理处即解除租住合同,收回宿舍。

第七条  租金参照学校所在地区的住房租赁市场价格优惠计收,如市场价格变化则作相应调整。2014年度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为16元。水电费按照实际用量计算收取。

第四章  宿舍管理

第八条  凡租住宿舍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与学校后勤管理处签订租住合同,并严格履行租住合同约定。

第九条  租住宿舍的外来务工人员,应当按租住合同规定期限如数交纳租金和水、电等费用,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费用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,追究其违约责任,按合同规定加收所欠费用,解除租住合同,收回宿舍。

第十条  租住人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,宿舍内的家具、电器等设施由租住人负责使用和保管,如有损坏或丢失须按原价赔偿。

第十一条  租金交财务处设专项账户管理。所交租金用于宿舍管理费、维修维护费等。

第十二条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后勤管理处立即解除租住合同

1、 提供材料不实或伪造材料的;

2、 擅自将住房(床位)调换、转让或租借他人的;

3、 合同期内离职或终止聘用的;

4、 在租住宿舍从事涉黄、赌、毒等违法行为的;

5、 依照租住合同应当解除的。

第五章  附则

第十三条  本办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颁布实施。

第十四条 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